更新日期:85/12/17 請給我們意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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敬請尊重著作權 台大法律系黃茂榮教授一、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「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者,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 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;其代為重製者亦同(第一項)。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他 人著作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(第二項) 。」 二、第九十二條「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 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。」 三、第九十三條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 金:(一)、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。 (二)、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。(三)、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 著作權者。」 四、第九十四條「以犯第九十一條、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」 五、第九十五條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 金:(一)、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。 (二)、侵害第七十九條規定之製版權者。 (三)、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製版權者。」 六、第九十六條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,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。」 七、第九十七條「未經登記之製版物,刊有業經登記或其他同義字樣者,科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。」 八、第九十八條「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,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,沒收 之。」
資訊提供者破壞資訊接收者資訊安全之行為類型及法律
制裁方式
| 法律可能的制裁方式 破壞行為類型 |
民法 | 刑法 | 行政法 |
| 損害賠償 | 刑罰 | 管制行政罰 | |
| 不完整資訊 | 契約不履行 | 或侵權行為 | |
| 不正確資訊 | 契約不履行 | 或侵權行為 | |
| 加害性資訊 | 契約不履行 或侵權行為 |
刑法修正草案 220+352 |
|
| 無安全維護 | 契約不履行 |
第三人破壞資訊安全之行為類型資訊傳輸網路
資訊安全與法律 林子儀
| 法律可能的 制裁方式 破壞行為類型 |
民法 | 刑法 | 行政法 |
| 損害賠償 | 刑罰 | 管制行政罰 | |
| 攔截或侵入 | 侵權行為 | 電信法56 | 電信法48、49、50 |
| 竊知 | 侵權行為 | 刑法修正草案 220+315 | |
| 竊取 | 侵權行為 | 著作權法91+51 刑法修正草案323 +刑法320或321 |
|
| 冒名傳送 | 侵權行為 | 刑法修正草案220 +刑法210或211 |
|
| 竄改 | 侵權行為 | 刑法修正草案220 +刑法210或211 |
|
| 毀棄或損壞 | 侵權行為 | 刑法修正草案 220+352I |
|
| 干擾通訊傳輸 | 侵權行為 | 電信法58 | |
| 毀壞網路 | 侵權行為 | 刑法354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 及器材防護條例 2I四+14 |
[說明]:如果侵入的傳輸資料設有加密防護措施,則從侵入至毀壞傳輸資訊等破壞資訊安 全行為,均以破解密碼為前置行為。由於密碼本身也是一種刑法修正草案第220條第3項 所界定的電磁紀錄,而為一種文書。破解密碼,即會構成刑法修正草案第352條第1項的 毀損文書罪。
資訊安全與法律 林子儀
| 法律可能的制裁方式 破壞行為類型 |
民法 | 刑法 | 行政法 |
| 損害賠償 | 刑罰 | 管制行政罰 | |
| 侵入 | 侵權行為 | 電信法56 | 電信法48、49 、50 |
| 竊知 | 侵權行為 | 刑法修正草案 220+315 |
|
| 竊取 | 侵權行為 | 著作權法91+51 刑法修正草案323 +刑法320或321 |
|
| 竄改 | 侵權行為 | 刑法修正草案220 +刑法210或211 |
|
| 毀棄或損壞 | 侵權行為 | 刑法修正草案 220+352I | |
| 干擾運作 | 侵權行為 | 刑法修正草案 220+352II |
|
| 毀壞儲存設備 | 侵權行為 | 刑法354 |
[說明]:如果侵入的資料庫設有密碼或所存的資訊設有加密防護,則從侵入至干擾運作等 破壞資訊安全行為,均以破解密碼為前置行為。由於密碼本身也是一種刑法修正草案第 220條第3項所界定的電磁紀錄,而為一種文書。破解密碼,即會構成刑法修正草案第 352條第1項的毀損文書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