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敬請尊重著作權

台大法律系黃茂榮教授

一、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「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者,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   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;其代為重製者亦同(第一項)。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他   人著作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(第二項)   。」 二、第九十二條「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   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十五   萬元以下罰金。」 三、第九十三條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   金:(一)、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。     (二)、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。(三)、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         著作權者。」 四、第九十四條「以犯第九十一條、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 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」 五、第九十五條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   金:(一)、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。     (二)、侵害第七十九條規定之製版權者。     (三)、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製版權者。」 六、第九十六條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,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 。」 七、第九十七條「未經登記之製版物,刊有業經登記或其他同義字樣者,科新臺幣三萬元   以下罰金。」 八、第九十八條「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,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,沒收   之。」


資訊提供者破壞資訊接收者資訊安全之行為類型及法律
制裁方式


資訊安全與法律 林子儀

     法律可能的制裁方式

破壞行為類型

民法 刑法 行政法
損害賠償 刑罰 管制行政罰
不完整資訊 契約不履行 或侵權行為
不正確資訊 契約不履行 或侵權行為
加害性資訊 契約不履行

或侵權行為

刑法修正草案

220+352

無安全維護 契約不履行
[說明]破壞資訊安全的行為會構成民法之契約不履行,要視資訊提供者與資訊的接收者
之間有無提供資訊的契約關係,以及該契約所約定的內容。如無契約關係,則可能構成
侵權行為。


第三人破壞資訊安全之行為類型資訊傳輸網路

資訊安全與法律 林子儀

     法律可能的
     制裁方式

破壞行為類型

民法 刑法 行政法
損害賠償 刑罰 管制行政罰
攔截或侵入 侵權行為 電信法56 電信法48、49、50
竊知 侵權行為 刑法修正草案 220+315
竊取 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91+51
刑法修正草案323
+刑法320或321
冒名傳送 侵權行為 刑法修正草案220
+刑法210或211
竄改 侵權行為 刑法修正草案220
+刑法210或211
毀棄或損壞 侵權行為 刑法修正草案
220+352I
干擾通訊傳輸 侵權行為 電信法58
毀壞網路 侵權行為 刑法354
戰時交通電業設備
及器材防護條例 2I四+14

[說明]:如果侵入的傳輸資料設有加密防護措施,則從侵入至毀壞傳輸資訊等破壞資訊安
全行為,均以破解密碼為前置行為。由於密碼本身也是一種刑法修正草案第220條第3項
所界定的電磁紀錄,而為一種文書。破解密碼,即會構成刑法修正草案第352條第1項的
毀損文書罪。

 

 

 

 


資訊安全與法律 林子儀

法律可能的制裁方式

破壞行為類型

民法 刑法 行政法
損害賠償 刑罰 管制行政罰
侵入 侵權行為 電信法56 電信法48、49

、50

竊知 侵權行為 刑法修正草案

220+315

竊取 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91+51

刑法修正草案323

+刑法320或321

竄改 侵權行為 刑法修正草案220

+刑法210或211

毀棄或損壞 侵權行為 刑法修正草案 220+352I
干擾運作 侵權行為 刑法修正草案

220+352II

毀壞儲存設備 侵權行為 刑法354

[說明]:如果侵入的資料庫設有密碼或所存的資訊設有加密防護,則從侵入至干擾運作等
破壞資訊安全行為,均以破解密碼為前置行為。由於密碼本身也是一種刑法修正草案第
220條第3項所界定的電磁紀錄,而為一種文書。破解密碼,即會構成刑法修正草案第
352條第1項的毀損文書罪。